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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公积金大调整,最高可贷45万元,最长期限30年

来源:吉屋网   2024-08-22 20: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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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主要调整内容

自2024年8月1日起,《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一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贷款对象、条件、类型,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贷款办理流程,贷款回收,贷款变更,贷后管理,贷款档案的管理,法律责任及处置,附则等内容。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共同借款人多人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共有产权人须为共同借款人。

(二)住房套数认定住房套数根据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家庭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和本次贷款住房共同核定。自有宅基地上所建住房可核减住房套数。

(三)不予贷款情形

1、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

3、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被记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名单,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被冻结;

4、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国家信用平台列为失信人员:

5、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近36个月内出现连续三期(含)以上逾期或累计六期(含)以上逾期偿还贷款:

6、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现有三套(含)以上自住住房;

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非居住用房(如:商铺、车库、写字楼、商用公寓等);

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已设有居住权:

10、二手房买卖非全产权交易;

11、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

12、存在其他不予贷款情形的。

(四)最高可贷额度

调整前(单方缴存)30万元,(双方缴存)40万元

调整后(单方缴存)35万元,(双方缴存)45万元

(五)月收入核定

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月收入之和的50%,月收入原则上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共同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综合核定月收入。

(六)最长贷款期限

(七)申请材料简化

取消原要求提供的报建报批材料。申请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的事项材料简化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建

房支出的付款凭证、所建造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房屋评估报告。

(八)申办时限延长

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申办时限;

调整前;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1个月内;

调整后;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

(九)收款账户调整

(十)提前偿还贷款

在贷款偿还期间,有条件的借款人均可以申请办理提前还款(至少应偿还1期还款额)。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存在逾期的,须先结清逾期金额。

(十一)删减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解除婚姻关系,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产权和剩余债务归属于主借款人,符合条件的可删减共同借款人。

(十二)变更主借款人

主借款人解除婚姻关系,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产权和剩余债务归属于原配偶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变更原配偶为主借款人;主借款人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等,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可申请变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借款人或继承人为主借款人。

(十二)抵押物处置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或累计十二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规定处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及抵押物。

(十四)违规套取公积金贷款处理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借款人未如实申报信息并提供合法有效材料,利用虚假材料或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规套取公积金贷款,经调查发现情况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列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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