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真的来了!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大象给大家划几条重点:
1、征税对象为居住和非居住,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2、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据财联社,官方*近一次提到房地产税是今年10 月16日。
其中提出:
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
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
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在十年前,业内就提出建议要开征房地产税。
2010年3月,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深圳一个论坛上,就曾经提出建议要开征房地产税。
过去10多年,关于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官方也多次否认是为了房地产市场调控,强调:主要目的是深化财税改革,以及地方政府长期稳定的财政收入。
这次在共同富裕背景下,重提房地产税。试点开征,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接下来就看细则什么时候出台,具体怎么征,征税对象是哪些人,税率是多少,什么情况免征。
大象选取了大家*关心的两个问题简要分析:
问题1:首批试点城市有哪些?
据泽平宏观,经济学家任泽平提到,此次试点地区应该以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热点城市为主,比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区以及部分区域中心城市;同时,扣除抵扣面积以后,对于投机炒房的多套房和豪宅的征税力度可能较大。
他的分析是,自2016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房住不炒”后,每年政府工作报告都以此定调当年房地产市场。《决定》提出,“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区以及部分区域中心城市,房价上涨压力较大。
据中国房地产.报,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认为,深圳、海南、浙江等地可以不必等待房地产税立法这一漫长过程,可先加入试点范围进行“动真格”改革。一方面,用市场化手段代替行政调控手段,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可给其他地方和全局配套改革探索更好的案例经验。
目前圈内关于首批试点城市的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深圳、浙江、海南。
接下来,如果全国普征房地产税,需要实现全国不动产实名制和房地产联网。根据美国、韩国、英国等经验,不动产实名制和金融实名制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
问题2:房地产税怎么征?税率多少?哪些人免征?
目前征收房产税的城市有两个,上海和重庆。上海仅对新购住宅征税,重庆仅对高端住宅征税。
以上海为例子,2020年,沪渝两市房产税收入分别为198.7亿元和71.7亿元,分别占各自地方税收的3.4%和5%。
圈内普遍认为,上海房产税的征收办法,(如果深圳在试点名单)对于深圳来说参考性更大。深圳已经进入了存量房时代,增量住宅增速放缓,二手房可能会纳入征税对象范围。
几套房起征收?房子多大面积征收?目前官方没有公布细则,不妨看看上海现行房产税征收情况:
1)针对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二套及以上住房。
2)家庭人均60㎡以上部分征收。
3)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征房产税,可予退还。
4)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超出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6)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免税。
目前,上海房产税税率为0.6%,2021年没有调整。应税住房每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附政策全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