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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拟征收源南镇和埔前镇约26.8公顷集体用地!内附红线图

来源:吉屋网   2021-07-20 14: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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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拟征收源南镇和埔前镇约26.8公顷集体用地!内附红线图。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2020年度

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河府征〔202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2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14号],同意将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新杨新一经济合作社、新杨杨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农用地合计8.790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新杨新一经济合作社、新杨杨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790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7.8052公顷(耕地0.3724公顷、园地2.7843公顷、林地4.527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08公顷),未利用地0.985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8.790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源府通〔2020〕32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8)〔2021〕1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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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2020年度

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河府征〔20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12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12号],同意将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围园、石厂、老屋、罗塘经济合作社,埔前镇泥金村茶湖、天湖经济合作社,埔前镇杨.子坑村深潭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合计7.2960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泥金村、杨.子坑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围园、石厂、老屋、罗塘经济合作社,埔前镇泥金村茶湖、天湖经济合作社,埔前镇杨.子坑村深潭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296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7.2661公顷(园地6.4233公顷、林地0.3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5381公顷),未利用地0.0299公顷,上述土地合计7.296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源府通〔2020〕33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8)〔2021〕1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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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2020年度

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河府征〔202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20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34号],同意将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合计10.6918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691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0.6918公顷(耕地0.4026公顷、园地1.9200公顷、林地8.32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9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0.691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源府通〔2020〕35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8)〔2021〕3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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