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就印发的《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是土地出让、项目规划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确定,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有关规定配置,但我市一直未出台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的管理规定,配建停车位管理不够规范;
(二)多年来,我市中心城区居住类建设项目按照每户不少于1.5个车位的要求进行配建,市场普遍反映配建比例过高,新建成的居住项目停车位空置率较高,造成资源浪费;
(三)近年来,机械停车位、立体停车库等新型停车方式的出现,需要配套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法规依据及相关参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四)《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五)《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六)《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主要内容
《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九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确定了按人口密度、区域位置、停车需求等因素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原则。人口密度较大、城市核心区、重点区域停车位配建标准较高,一般地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中心城区共分为三类停车区域。
(二)明确了中心城区停车配建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停车区域划分进行取值。按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分为住宅类、商类、公共服务类、交通枢纽类。
(三)明确了地下停车库设置要求以及配建停车位中地面停车位的占比要求。
(四)明确了机械停车库设置要求以及配建停车位中机械停车位的占比要求。
(五)明确了配建停车位中子母停车位的占比要求。
(六)明确了停车空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通过地下停车库、首层架空停车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和首层架空停车的方式。
附上: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21〕1号
源城区、东源县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1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河源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停车位
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合理确定停车位供应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东源县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不包括工业类、用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含按照规定退让的城市道路、绿化等用地)依据停车配建标准所附设的地下、地上停车场(库),服务对象为建设项目使用者或公众。
第四条 中心城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原则上在人口密度较大、城市核心区、重点区域停车位配建标准较高,一般地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区域划分为三类(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停车区域划分进行取值,具体标准按照附件2、3执行。
第六条 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建筑功能及规模核算后累加确定,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方便使用。
第七条 配建停车位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库。场地坡度3%以内的建设用地,地下停车库顶板(含覆土)标高不应高于周边道路或场地主要控制点平均标高1.5米以上;场地坡度3%以上的建设用地,地下停车库宜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
第八条 在满足绿地率、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无障碍等设施布局的前提下,住宅类建设项目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住宅总标准户的10%,商业服务业类项目地面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车位数量的20%。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单身宿舍项目配建停车比例可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值的80%。
第十条 共用一个通道的两个车位(子母车位)按实际可停放车位数核计,且应保证普通停车位比例不应低于停车位总数的90%。
第十一条 机械停车位个数按实际可停放车位数核计,住宅类项目配建机械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住宅应配建车位总数的25%,且应保证在一、二类区域每标准户配建不少于0.9个自走式普通停车位,三类区域每标准户配建不少于0.7个自走式普通停车位。
第十二条 设有两层机械停车位的车库净高不应小于5.1米,且每增设一层机械停车位,净高增加不少于1.6米;设有单层停车位的地上停车楼层高不应大于3.6米。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库、首层架空停车空间不计入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地上停车楼、地上机械式停车库核计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四条 配建停车位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安装条件。
第十五条 停车场(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满足消防、人防、电力、排水以及出入口、坡道、无障碍等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十六条 摩托车、自行车停车位配建依据建设工程类型合理设置,本办法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设计阶段,应如实标明配建停车位的数量和停车方式。在项目验收阶段,相关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达到停车位配建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停车位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住宅、商业服务业类项目,在房屋销售时,开发单位应将车位配建情况如实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并在房屋出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规划、土地批准文件并约定了停车位配建要求的,有关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批准文件执行。
附件:
1.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指标管理区域划分图
2.住宅类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3.商业、公共服务类、交通枢纽类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附件1:河源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指标管理区域划分图
附件2:住宅类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附件3:商业、公共服务类、交通枢纽类配建机动车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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