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讯是由河源吉屋网提供的】回迁房补偿部份免交契税,补差价部份按实际税率征收。
二、详细解析: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三、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各地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3—5%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名列前茅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3、《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决规定的通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第2条:
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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