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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个人房产赠送他人财税处理以及办理免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来源:吉屋网   2017-10-13 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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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房产网河源吉屋房讯】个人房产无偿赠与他人办理免税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去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时还应注意哪些程序性的规定呢?小吉认为,应提前了解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主要有以下四类:

 

个人房产无偿赠与他人办理免税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名列前茅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名列前茅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名列前茅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税务机关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免税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个人无偿赠送他人房产的财税处理

 按照20091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名列前茅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征收营业税。该条规定改变了原条例只对单位无偿赠送视同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处理原则,个人也被纳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权也纳入其中。

  但小吉也注意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可免纳营业税。自20091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作了如下限定: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税[2009]111号对免税的情形进行了限定,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免税优惠条件就不适用了。

  除了上述规定外,对于应税的其他情形,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 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2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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