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项目(寨背片区)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项目(寨背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经反复论证并拟定,现将该《方案》进行公示,以征求该项目征迁范围内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6月10日 2019年 7 月 9日。
被征收人若认为《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项目(寨背片区)项目办公室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集中征求意见时限:2019年6 月10 日至2019年 7月9日。
地址:龙川县工业园管委会
联系人:黄祥
联系电话:0762-22663663 13509276905
特此公示。
龙川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
扩园项目(寨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项目(寨背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确保征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二)征收主体
龙川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龙川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并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涉及通衢镇的旺宜村、梅城村、寨背村等寨背片区约2400亩。具体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
对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除本方案及县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五)补偿原则与范围
1.征收人除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外,在不造成重复补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还需向被征收人补偿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符合本方案征收奖励规定的,被征收人还可以取得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征收奖励。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类别的认定工作由县房屋征收办、龙川县工业园管委会共同负责。
3.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七)搬迁腾空房屋期限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天内。
(八)评估时点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九)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2.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3.河源市恒立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十)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1.现场公示:
(1)《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项目(寨背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项目(寨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5)安置地规划设计图等。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项目(寨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
3.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4.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5.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7.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9.选择房屋〔土地〕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后,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土地产权调换面积差异的差价款,按多还少补原则结清差价款。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地交付,补偿工作结束。
10.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1.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电视、燃气等费用。
2.征收房屋涉及的中、*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有关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3.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4.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5.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及市、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二、货币补偿方案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本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县房屋征收办协同本征收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园项目(寨背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次性支付100%;同时提交房地产权过户委托书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必须在七天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室内自行装饰装修(二次装修)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
3.三线一管迁移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的三线一管迁移每户补偿迁移费1800元。
4.搬迁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一次性补偿搬迁费用,搬迁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及其以下的按2000元/户补偿;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至250平方米(含)及其以下的按2500元/户补偿;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按3000元/户补偿。
5.临时安置费
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过渡时限计算,一次性支付。费用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办理搬迁房屋钥匙移交手续之日起。
6.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私营商铺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每月每平方200元给予6个月的补偿。
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经营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7.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家庭住宅户,给予每户一次性按房屋建筑面积予以100-150元/㎡奖励(附属设施除外)。
A、被征收户的在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按150元/㎡奖励;
B、在公告之日31天后至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按100元/㎡奖励;
C、在公告之日60天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房屋(土地)调换方案
(一)房屋(土地)调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占地、年限等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换。本次房屋调换方式为集中地块以宅基地作为安置方式。有合法产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确定;按宅基地面积1:1标准调换宅基地;无合法产权证的,由项目界定小组界定。建筑物按市场评估标准给予补偿。在土地未安置到位之前,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费用。除注明产权调换为商业楼外,其他均为住宅产权调换。各种类型房屋调换以房地产权证为准,办法如下:
按被征收人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标示的产权面积作为调换基数,分别调换如下:
自建房屋为住宅用途的:根据被征房屋占地面积按1:1标准安置宅基地土地,地上建筑物根据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物类型补偿重置成本。
建筑年限的折算方法:时间以房地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住宅建筑时间10年以下(含10年)按100%调换,11年以上至20年(含20年)按95%调换,21年以上按90%调换。
其他处理办法:
1.单位用房: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补偿。
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3.破败不堪无屋顶且无人居住的老屋基不安排安置地,只补偿地上附着物。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室内自行装饰装修(二次装修)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
2.三线一管迁移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的三线一管迁移每户补偿迁移费1800元。
3.搬迁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一次性补偿搬迁费用,搬迁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及其以下的按2000元/户补偿;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至250平方米(含)及其以下的按2500元/户补偿;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按3000元/户补偿。
4.临时安置费
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土地安置的,费用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过渡时限按12个月计划,一次性支付清。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办理搬迁房屋钥匙移交手续之日起至安置地交付之日止,超期限交付按每年10%递增安置费。
由迁换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迁换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参照同区域同类性质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5.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私营商铺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每月每平方200元给予6个月的补偿。
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经营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6.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家庭住宅户,给予每户一次性按房屋建筑面积予以100-150元/㎡奖励(附属设施除外)。
A、被征收户的在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按150元/㎡奖励;
B、在公告之日31天后至6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按100元/㎡奖励;
C、在公告之日60天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7.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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