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和府规〔2019〕4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用地是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占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县土地规划和使用政策,擅自处置、使用、占有土地的行为。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实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凡继续违法使用或占用、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形成的违法用地和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没有办理用地和规划报建手续的,当事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各镇自然资源所、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3张现场照片(远、近、内景各一张),等候处理。
县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分别归类,根据违法占用土地的类型、违反规划的严重性等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没收、补交规费、补办手续、拆除等措施。在期限内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违法行为,将依法实行强制拆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获利。凡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给子补偿和赔偿。
五、县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县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登记。已经为违法建设批准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经依法审查后,撤销相关许可,吊销有关证照,中断相关服务。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建筑余泥、砂石等运输车辆的管理,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牌无证驾驶、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各镇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私自建设;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非法购买国有、集体土地私自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由组织、纪检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子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贵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严厉打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5632002,县自然资源局5636211,县住建局5610917,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568186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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