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吉屋房产资讯】年前,市民李先生因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将其诉诸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其购房和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李先生本来拥有的合同解除权因超期已被消灭,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
2016年12月,李先生与市区某楼盘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94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96㎡的房子。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
但是,该楼盘开发商因资金链紧张,无法在2017年5月30日按时向李先生交付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60日的,李先生就有权解除合同。不过,李先生没有急着去谈解除合同的事情,心想反正开发商违约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晚交房一天,自己还可以多拿到一天的违约金。
直到2017年8月2日,开发商通知李先生可以收房了。但此时正好遇上工作调动,新单位距离此处房子较远,李先生就有些动摇,没去收房。后来李先生终于决定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于是,在2018年10月,李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其购房款194万余元和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57万余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李先生本来拥有的合同解除权因超期已消灭,据此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有话说:
合同解除权行使有一定期限
对于李先生的遭遇,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关键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过了,从而导致维权失败。
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按约定日期(2017年6月30日)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李先生可按合同约定在逾期超过60日(2017年8月30日)起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案例中,李先生的解除权发生之日为2017年7月30日,在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当在2018年7月30日前行使解除权,但是其于2018年10月才诉至法院,已超过规定的1年时间,解除权已消灭。本案刘先生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交楼的违约金。
李彦红提醒广大业主,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当权益受损后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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