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买房 >河源楼市 >正文

深圳楼市“731新政”细则出台!这4种商务公寓不限售,河源也会实行吗?

来源:吉屋网   2018-08-16 15:06:24
河源买房交流群-69群(337)

继“731新政”发布后

近日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又出台了

关于“731新政”的执行细则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

▲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已经取得进展的4类项目不划进商务公寓限售范围;

▲ 个人购房限售时间会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 栏中有记载;

▲ 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 

▲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的,能提供相关材料即可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但应当在 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微信图片_20180816150216.jpg

“731新政”共包括了四个要点

企业限购

商务公寓限售

个人限售

抑制离婚炒房

      此次发布的《通知》针对上述四个要点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在“731新政”中关于商务公寓限售的规定,因存在“一刀切”或会“误伤”已经取得进展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通知》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但有四种情形例外。

这4类情形不纳入商务公寓限售范围

名列前茅种情形是: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 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 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

第2种情形是: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下同)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 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

第三种情形是: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第四种情形是: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微信图片_20180816150323.jpg

根据《通知》要求,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宗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通知》还规定,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

规定了企业限购的具体时间界限

在企业限购方面,《通知》规定了具体的限购时间。

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在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这种情形该怎么办?

《通知》规定,只要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 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 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 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通知》还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含 10 月 31 日)之前申请登记。

微信图片_20180816150351.jpg

个人购房限售时间将写进房产证中

在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方面,《通知》要求,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

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 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 号文规定,XXXX 年 XX 月XX 日前禁止转让。

在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这种情形该怎么办?

《通知》规定,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 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 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 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 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通知》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含 10 月 31 日)之前申请登记。

《通知》还规定,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起算。

房产资讯推荐:

低层、多层、小高层、超高层怎么样?有什么区别?

重磅!河源高新区投资2.46亿打造深河翡翠谷,建设城市会客厅

00.jpg


河源买房交流群-69群(337)